补办丢失印章需提供的备案材料
1、 作废声明(市级以上报纸),报纸刊发7天后,声明有效;
2、 案发地派出所报案证明;
3、 单位介绍信;
4、 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5、 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6、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7、 全体股东(或合伙人)关于补刻印章的申请决议(附签字);
8、 开业或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、复印件(核实股东名录)。
9、 全体股东(合伙人)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(标明补刻印章专用)及联系方式。
10、 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单位丢失印章的,须提供上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。